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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规定

北理工发〔2023〕9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贫困家庭学 生克服生活困难,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有效提高学生整体素质,根据教育部《普 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教财〔2018)12号〕、原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建立勤工助学 基金的通知》(教财(1994)35号)和北京市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 定本条例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以 下统称“学生”)。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 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活动是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 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 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的原则,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 维护校园风貌又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 属于本规定范畴。

第二章岗位设立 

第六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类别:

(一)由各学院、部处等单位出资的勤工助学活动(以下简称“第一类勤工助学”);

(二)由学校勤工助学基金出资的勤工助学活动(以下简称“第二类勤工助学”)。

 第七条 岗位设立要求:

(一)用人单位设立的岗位不能与学生的学习时间产生冲突;

(二)岗位工作安全、无毒、无害,学生力所能及;

(三)不能替代校内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四)学校各部门、各学院要为学生勤工助学创造必要条件。

第三章招聘与录用

第八条 第一类勤工助学,用人单位应与被聘用学生签订勤工助学岗位合同,一 式两份,双方保存备查,所需的经费由用人单位从相应的项目中开支。第二类勤工助 学,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规划,学生事务中心具体核算,根据勤工助学基金情况,确定 全校勤工助学岗位。

第九条 招聘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各用人单位通过校园网、 海报等渠道公开发布招聘岗位名称、岗位人数、职责范围、劳动时间、劳务报酬、招 聘条件、招聘时间等基本情况,便于学生选择报名。

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录用时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 事的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十一条 学生上岗前,用人单位必须对其进行短期培训,包括安全、技术、岗 位要求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二条 学生上岗后,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 关协议,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若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由学生工作部、学生事务中 心协调解决。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安排应充分考虑学生的专业学习,避免影响学生学 业。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 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四章酬金发放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酬金按小时计算,每小时酬金参照学校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勤工助学劳酬每月发放一次(含学院、部门设置的临时岗位)。 具体程序是:学生事务中心每月初发布酬金申报通知,各用人单位根据通知要求上报, 学生事务中心完成审核汇总后将发放数据报送计划财务部,由计划财务部发放至学生 银行卡中。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2017年7月10日印发的《北京理工 大学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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