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函〔2021〕08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培养“明德致远、宽厚基础、精深求是、包容创新”的领军人才,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奖励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学校统筹财政拨款和学校资金设立。适用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基本学制内的在籍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国防科工及军队定向研究生和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坚持绩效导向、兼顾公平、各单位自主,充分发挥学业奖学金对研究生的激励作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博士学业奖学金和硕士学业奖学金两类进行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条件
第四条 学校根据研究生学业成绩、创新成果、劳动素养、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各单位自行设定本单位的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博士生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每生每年18000元,硕士生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每生每年12000元。
第五条 奖励标准:
1.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学校根据核定人数,按每年人均不低于7000元下发各单位分配额度,各年级奖励等级与标准由各单位制定。原则上分三个等级,并设定金额级差。其中,一年级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可不分等级,三年级及以上博士研究生须设立特等奖学金,奖励金额不低于每生每年15000元,奖励比例不低于参评人数的10%。
2.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学校根据核定人数,按每年人均不低于3200元下发各单位分配额度,各年级奖励等级与标准由各单位制定。原则上分三个等级,并设定金额级差。最高等级奖励金额不低于每生每年6000元,奖励比例不低于参评人数的20%。
3.为激励创新成果优异的研究生,学校鼓励各单位自筹资金用于学业奖学金配套。获奖等级、获奖比例等政策可自主调整。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创新成果符合学校和各单位评定要求。
第七条 上一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评本年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1.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以及有扰乱社会秩序、校园秩序或扰乱公共安全者;
2.伪造材料、重复使用成果,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3.学位课程(指:公共基础课、核心课、专业选修课)考试不及格者;
4.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5.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业绩认定:
研究生获得的创新成果需以“北京理工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的创新成果等同于研究生第一作者。
学年度成果产出计算时间为: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同一成果不能在不同年度重复使用。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九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评审工作由研究生院组织实施。
第十条 各单位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学科责任教授代表、研究生教学副院长、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研究生导师代表等任委员。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组织申请及初步评审、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依据研究生提交的学业奖学金申请材料组织评审,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各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各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积极落实完善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要求,并由专人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奖助管理及相关工作。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由学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研究生在缴纳当年学费后,方可为其发放学业奖学金(通过绿色通道入学的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除外)。
第十六条 评审结束后,发现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学业奖学金评审资格,收回该生已获得的奖学金,并根据《北京理工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不挤占、不挪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单位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助学金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十九条 中途退学的研究生从注销学籍之日起,须退还所在学年未完成学习阶段的学业奖学金。
第二十条 休学研究生休学期内不能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参评年限顺延。上一学年度有休学记录的研究生,按实际学习情况确定是否参与本学年评审,如不参评,不占各等级名额,实际奖学金按照上一年度确定的等级发放,待下一学年评审后按评选等级发放下一学年的学业奖学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院
2021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