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函〔2021〕07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基本学制内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旨在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是国家面向研究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万元。我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当年下达的年度分配名额执行。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学习成绩优异,创新成果显著,科研能力强,发展潜力突出。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参评上一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参评上一学年课程考试或开题、中期考核等必修环节考核有一门及以上不通过者;
3.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4.参评学年研究生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5.超出基本学制年限和当年毕业的研究生。
第五条 研究生获得的创新成果需以“北京理工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的创新成果等同于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成果的截止时间为申报当年的8月31日。
参评研究生的创新成果原则上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在国内外高水平学术刊物上正式发表论文(含作品)或出版专著;
2.以第一发明人获国内外授权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一项,或申请并受理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两项;
3.获国际、全国高水平学科或科技创新竞赛一等奖及以上奖励,且排名前三;
4.获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有证书);
5.参与编制并获批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含国军标)(有本人信息);
6.在“三报一刊”上公开发表作品或参与撰写的研究报告、政策专报获上级部门批示或采纳;
7.其他作出特殊贡献或取得突出社会、经济效益。
第六条 研究生在学制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七条 与其他科研院所联合培养的双学籍研究生可参加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
第八条 在学制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公派或学校派出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原则
第九条 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当年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依据各单位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等,制定分配原则,并确定各单位推荐名额。名额分配原则体现学术导向和创新人才培养质量,并向基础学科和学校重点建设学科适当倾斜。各单位分配名额包括等额推荐名额和差额推荐名额,其中等额推荐名额由单位认定,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差额推荐名额将参加校级评选。
第十条 各单位评审委员会应重点遴选学术志向坚定、学术潜质突出的博士生,具有社会责任意识、具备成为行业骨干潜质的硕士生。对学术学位研究生,侧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学术创新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侧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技术创新成果。
第四章 评审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负责向上级部门报送评审报告等。评审工作由研究生院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各单位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学科责任教授代表、研究生教学副院长、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等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各单位评审委员会和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按照个人申请、导师推荐、各单位初评和学校审定及差额评选的程序进行:
通知发布。研究生院发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通知,各单位评审委员会公布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本人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填写《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导师推荐。导师给出推荐意见,对申请者的学术潜质、研究能力、创新成果及研究课题性质和水平等给出评价。
各单位评审。各单位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评审,确定等额推荐和差额推荐研究生名单,并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各单位提交的等额推荐名单进行审定,组织专家对差额推荐研究生进行评选,确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名单,并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审定结果报教育部。
第十四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各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单位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单位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六章 发放、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六条 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七条 评审结束后,发现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收回该生已获得的国家奖学金及证书,并根据《北京理工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院
2021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