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理工发〔2017〕30 号
一、总则
为加强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引领作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坚持创新、积极进取,为国家培养具有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评选范围
北京理工大学全日制学生符合相关条件者均有资格参加评选。
三、奖学金类别
依据出资、设奖单位的不同,对奖学金类别作如下划分:
(一)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的奖学金,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学生。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等,对学生实施奖励评审和发放,国家奖学金含以下三类:
1.国家奖学金(本科生)
国家奖学金(本科生)是为了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奖励我校全日制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每年评选名额依据当年教育部全国资助中心文件确定,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2.国家奖学金(研究生)
国家奖学金(研究生)是为了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奖励我校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名额分配基数取自当年秋季的研究生管理系统数据,学生为目前在籍的全日制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名额在200左右,博士研究生名额在100左右。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定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定为每生每年2万元。
3.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年评选名额依据当年教育部全国资助中心文件确定,奖励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二)政府部门类奖学金
政府部门类奖学金是由国家部委或其他单位出资设立的,奖学金评定及管理权限基本不在本校的奖学金,如中国政府奖学金、孔子学院奖学金、国防科技奖学金、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工信创新奖学金等。
(三)徐特立奖学金
徐特立奖学金是本校最高荣誉奖学金,是为了鼓励学生加强学术理论、科技发明等方面研究创新,努力做到德、智、体全面发展而设立的奖学金,该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20人(含本科生10人、硕士生5人、博士生5人),奖励标准为每人50000元。
(四)优秀学生奖学金
优秀学生奖学金是为了鼓励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促进学生综合素质不断提高,奖励全日制本科生中综合素质优秀的学生。非军工类专业一等奖按本科生人数的5%评定,二等奖按本科生人数的15%评定,三等奖按本科生人数的20%评定;军工类专业一等奖按班级人数的10%评定,二等奖按班级人数的20%评定,三等奖按班级人数的30%评定。奖励标准为一等奖每人每学期1100元,二等奖每人每学期800元,三等奖每人每学期500元。
(五)专项奖学金
1.社会捐助类奖学金
社会捐助类奖学金是由社会企业或个人等出资设立的,按照奖学金设立方与学校要求奖励不同领域优秀的学生,如唐南军奖学金、迪文奖学金、84781奖学金等。该类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不同奖学金的评选范围与评选标准按照捐助方要求设置。
2.院级奖学金
院级奖学金是各学院(部门)或者社会或者个人出资,由学院(部门)自行管理,根据不同评选标准对表现优秀的学生进行奖励的奖学金。各学院(部门)须每年到学生工作处备案本院(部门)院级奖学金的情况。
四、奖学金评选基本原则
北京理工大学奖学金对在相关领域成绩优异、有优秀成果或表现突出的学生进行表彰,评选目的在于鼓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创新、努力进取。奖学金的评选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提升奖学金激励效益的同时扩大学校奖学金在学生中的覆盖面,以激励更多的学生积极进取。
五、各类奖学金兼得关系
1.国家奖学金(本科生)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与社会捐助类奖学金不能兼得。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之间不兼得。
2.国家奖学金(研究生)与社会捐助类奖学金不能兼得。
3.政府部门类奖学金可与其他类奖学金兼得。
4.徐特立奖学金是学校最高奖学金,一个学制之内只能获得一次。可以在同一年度与其他各类奖学金兼得。
5.本科生优秀学生奖学金是普奖性质,是评定本科生其他奖学金及荣誉的基础,与其他类奖学金可兼得。
6.社会捐助类奖学金每人每年仅能获得一项,不能兼得多种社会捐助类奖学金。
7.院级奖学金由各设奖学院(部门)自行规定。
六、中国政府针对外国留学生设立的中国政府奖学金、孔子学院奖学金、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等,由留学生中心根据相关奖学金章程和评选办法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制定相应奖学金章程和评选办法进行评选,并负责解释工作。
七、附则
1.各奖学金评选细则参照各自具体实施办法。
2.本规定由北京理工大学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3.本规定自即日起施行。
北京理工大学
2017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