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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实施办法

北理工发〔202310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教育部、财政部《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奖学金”,是指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是指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助学金”,是指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的助学金。

第二章 评选标准、范围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我校统招全日制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本科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我校统招全日制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以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为目的,资助我校统招全日制本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分为两档,困难程度越高获得助学金额度越高。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社会捐助奖学金。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选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记录;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学习态度端正,学风严谨,成绩优秀,学年学习成绩(包括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优良率85%以上、无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专业排名10%以内(),综合考评专业排名10%以内();

()身体健康,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体育成绩达标;讲究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所在宿舍卫生达标。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记录;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学习态度端正,学风严谨,成绩优秀,学年学习成绩(包括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无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专业排名60%以内(),综合测评专业排名60%以内();

()身体健康,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体育成绩达标;讲究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所在宿舍卫生达标;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已认定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记录;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身体健康,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讲究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已认定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章 申请及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份开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工作,930日前完成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工作,1031日前学校将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结果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1115日前将国家助学金政策落实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向所在学院、书院(以下简称“学院”)提出申请,并相应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北京理工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申请人基本情况简要介绍、《北京理工大学学生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律承诺》、学年成绩单、获奖证书复印件等申请材料;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提交《北京理工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北京理工大学学生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律承诺》等申请材料至学生事务中心。

第十四条 各学院对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材料进行初选审查,学生事务中心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材料进行初选审查,并将审查通过的学生申请表、基本情况介绍、自律承诺、成绩单、获奖证书复印件、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基本情况介绍的电子文档、《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等材料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

第十五条 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评审、审查候选者情况,并及时召开评审大会,如有需要可进行现场答辩,最后以投票方式确定获奖名单。

第十六条 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将推荐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周,无异议后将获奖名单备案表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审批。

第五章 管理与发放

第十七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实行公示制。学校及各学院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适当向军工专业倾斜的原则严格评审,并在报送评审名单及有关推荐材料之前,将评审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以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八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经济困难学生在享受经济资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利用课余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服务,参加学生服务大队,具体要求参见《北京理工大学学生服务大队章程》。

第十九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必须自觉履行《自律承诺》,凡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将停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中途退学,自办理退学手续下月起停发;

()自费出国或以其他方式离开学校,自离校通知下达之日起停发;

()凡受到校级警告以上处分者,自处分下达之日起停发;

()隐瞒家庭经济情况、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一律取消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国家助学金分学期发放给学生,所有资金直接打入学生银行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2017710日印发的《北京理工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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